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聚焦農業
- 準確把握工商資本下鄉的關鍵問題發表日期:2013-08-19 來源:托普物聯網 瀏覽次數:3763次
——訪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宋洪遠
本報采訪中所反映出的工商資本下鄉強行承包農民土地的問題,當前在我國一些地區比較突出。如何看待工商資本下鄉對于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帶來的利弊?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宋洪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出,必須要從中央政策層面來審慎地理解和對待這一問題。今年的1號文件對此做了非常全面的闡述,在不同的地方強調了幾個方面的問題,“總的原則是,如果是參與新農村建設,我們是鼓勵的;如果是發展種養業,既要鼓勵又要引導;對于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民土地,則必須采取謹慎的態度,同時要探索建立嚴格的準入和監管制度”。
鼓勵社會資本投向新農村建設,但非種養業
首先,對于社會資本投向新農村建設,今年1號文件在第二部分的第三條,很明確提出“鼓勵社會資本投向新農村建設”,具體而言就是“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采取投資籌資、捐款捐助、人才和技術支持等方式在農村興辦醫療衛生、教育培訓、社會福利、社會服務、文化旅游體育等各類事業”。宋洪遠分析指出,這一要求強調了三個方面的內容:一、投資的主體是誰?二、采取什么方式?三、到農村去干什么事情?“最關鍵的就是第三點。按照1號文件的要求,我們鼓勵的是從事公共服務、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,并沒有提出種養業,沒有農業,這一點很重要。”
另外,若要鼓勵社會資本投向新農村建設,宋洪遠指出,按照政策要求,應“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、管護費用補助等政策”,并“落實公益性捐贈農村公益事業項目支出所得稅前扣除政策”。
資本下鄉應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
如果工商企業要到農村去發展種養業怎么辦?這正是今年一號文件強調的第二點內容。宋洪遠介紹說,1號文件在第三部分第四條講了一句話,“鼓勵和引導城市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。”這句話也有兩個要點,首先,我們政策不僅要“鼓勵”還要“引導”城市工商資本,不能只強調鼓勵而忽視了引導;其次,城市工商資本下鄉后要發展的是適合“企業化”經營的種養業,不適合“企業化”經營的我們并不鼓勵。
宋洪遠進一步解釋說,所謂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是指產品產業鏈比較長,價值鏈比較寬,能夠通過產業化經營延長產業鏈、擴充價值鏈,實現企業增產、增值、增效的產業。比如,同樣是糧食,但是小麥、水稻的企業化經營少,而大豆、玉米的企業化經營比較多、產業化程度高。“小麥,脫了粒就是麥籽,制成面粉,加工成面食,這個產業就很難再延伸擴展了;而玉米,既是主糧還能做成飼料,它還可以提煉加工成糖,可以提煉纖維,可以用于能源開發,它的產業鏈就很長”。
企業直接包地應有嚴格的限制和監管
工商企業應采取何種方式發展種養業?這是第三個要點。宋洪遠提出,可以采取多種不同的方式,如果是采取“公司+農戶”、“公司+基地+農戶”、“公司+合作社+農戶”發展產業化經營種養業,我們是鼓勵和支持的。如果采取長時間大面積直接租種農戶土地的方式,對此1號文件有針對性地提出“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(林地、草原)準入和監管制度”。
宋洪遠分析指出,建立準入制度,就意味著必須是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才可以租賃和經營農地。比方說,一個房地產企業,從來沒有經營過農業,但是要到農村去包1000畝地種櫻桃,那我們肯定要質詢,你是否會種地?是否具有相關的技術和管理能力?你來種地,是否就比農戶經營土地產出率要高?如果該企業不具備相關能力,那么這個地就不能由其來承包,這就是準入條件;同時,還要加強監管,防止有些企業擅自改變土地用途,比如,有些企業以農業種植為名承包土地,但是后來卻改去“種房子”,對于這種現象必須加強監管、嚴厲禁止。